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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评估收费标准
发布时间:2012-12-19 阅读:11512次  

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厅联合出台新的“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”  
    2010年8月11日,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“贯彻落实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发布<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”(川发改物价〔2010〕688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要求自2010年8月15日起四川省正式执行新的“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”。  
  《通知》中要求,凡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,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制定的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》执行;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,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;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,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,由双方协商确定;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,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,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,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,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。  
  《通知》中明确,对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规定了政府指导价,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标准,其中:计件收费分为六档,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,100万元及以下为11‰;100万元以上(不含100万元)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为4.5‰;1000万元以上(不含1000万元)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为1.2‰;5000万元以上(不含5000万元)至1亿元(含1亿元)为0.75‰;1亿元以上(不含1亿元)至10亿元(含10亿元)为0.15‰;10亿元以上(不含10亿元)为0.1‰;收费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;计件收费的指导价为中准价,可上下浮动20%。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,法人代表(****合伙人)、首席评估师(总评估师)为每人每小时500元;合伙人、部门经理为每人每小时300元;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每人每小时200元;助理人员为每人每小时100元。  
    《通知》中强调,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,对于不按规定收费的,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。   
    四川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经济大省,新出台的四川省的“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”,将对其周边省区仍至全国其他省区出台新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,具有借鉴作用和重要影响,促进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,推动全国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,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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